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萍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林子陽律師被 告 李俊明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家事訴訟事件部分經核定為612,008元,家事非訟事件部分經核定為5,709,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0(6720+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8,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