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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家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萍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林子陽律師被 告 李俊明訴訟代理人 李兆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家事訴訟事件部分經核定為612,008元,家事非訟事件部分經核定為5,709,5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20(6720+2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8,7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請求許可執行
裁判日期: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