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訴字第3號
107年度家訴字第11號上 訴 人 張桂萍即張毓珊被上訴人 胡建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計為新台幣36,693元(被訴部分13,215元+請求部分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訴訟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