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42號原 告 A01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複代理人 易佩萱律師被 告 A02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律師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千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應更正為「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千分之七,餘由被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11萬2674元,原判決判准507萬8674萬元,是原告勝訴絕大部分,而訴訟費用應由敗訴一方負擔,足以判斷原承辦法官酌定訴訟費用分擔比例為千分之七者,應為原告,而非被告。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英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