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99號原 告 蔡世明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娣間確認婚姻不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及裁明被告住所。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法裁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住所。如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雅玲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