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婚字第70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兩造婚姻無效。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一○七年一月十一日辦理結婚登記,但因兩造辦理結婚登記時所持之結婚書約上證人丁○之簽名,係由原告自行填載,另一證人丙○○之簽名,係由被告自行填載。因上開二位證人並未親見親聞兩造確有結婚之真意,而非屬適格之結婚證人。準此,兩造結婚因欠缺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所定法定要件,依同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應屬無效。爰依法訴請確認兩造上開婚姻無效,及於一○七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兩願離婚亦屬無效。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確認兩造於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兩願離婚為無效。
參、被告對於原告之主張,並無爭執。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又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具備第九百八十二條之方式,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國民身分證影本、戶籍謄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中市北屯戶字第一○七○○○六九六○號函檢附之結婚登記書及附件在卷可參,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㈡準此,揆諸上開條文意旨,兩造上開結婚行為既因形式上欠缺二人以上之結婚證人之簽名,而屬無效,但兩造在戶籍登記上仍登記為夫妻關係。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婚姻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㈢兩造上開結婚既屬無效,則兩造嗣後所為之兩願離婚,自亦屬無效,故原告訴請確認兩造於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之兩願離婚為無效部分,顯屬欠缺訴之利益,而無必要,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