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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婚字第 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858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該條款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以107年度婚字第858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七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7年12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為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其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