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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小上字第 1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小上字第138號上 訴 人 何榕庭被 上訴人 曾秀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法定地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小字第1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此亦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參照)。而以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事由提起上訴時(第6款未準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上訴理由狀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揭示,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14號判例要旨參照)。另小額訴訟程序之當事人除有因原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外,於第二審程序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8亦定有明文,其立法之旨在於貫徹小額程序之簡速性,避免因當事人於上訴程序提出新事實及證據而延滯訴訟。換言之,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在第一審法院未主張之事實,至上訴審始行主張者,應與在上訴審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同論,最高法院著有20年上字第43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是小額訴訟程序得據為判決基礎之訴訟資料,應以當事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者為限;若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人未於第一審程序為某項抗辯,至提出上訴狀時始行抗辯,並以之為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之上訴理由者,即屬非依訴訟資料所為指摘,揆諸首揭說明,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且第二審法院審核第一審訴訟程序及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法令,以第一審程序已提出之訴訟資料為據,進而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不就事實另行調查。又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對於小額訴訟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狀所載上訴理由指陳:上訴人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號面積97.42平方公尺之土地,遭被上訴人名下臺中市○○區○○段○○○○號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2層樓房(面積約112.14平方公尺),自76年5月22日非法占用迄今,卻不肯給付地租,而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6年度法定地租。上訴人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及土地法第97條規定計算,請求被上訴人給付106年度法定地租新臺幣(下同)194,060元中關於上訴人持有部分之地租33,069元,並請求調查被上訴人承租之租賃契約書上載繳納租金數額等語。

三、經查:㈠上訴人所執之上訴理由,僅係就原判決認定法定地租計算之

判斷,表示有不符市場行情及平均地權條例第16條及土地法第97條之規定等。核屬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未具體指出原審判決有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68條或第469條所列第1款至第5款之違背法令事實,更未指明其所違反法令之條項或內容及具體指摘原審判決究係違反何種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而合於不適用法規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自難認為對原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合法之表明,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㈡另第二審法院審核第一審訴訟程序及判決內容有無違背法令

,以第一審程序已提出之訴訟資料為據,進而判斷其適用法律有無錯誤,不就事實另行調查。本件上訴人請求調查被上訴人承租之租賃契約書之租金之證據,即屬無據,併予敘明。

四、按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1項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既經駁回,爰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500元,由敗訴之上訴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劉奐忱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日期: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