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鉅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文娟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科技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法定代理人 許茂新

參 加 人 權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鵬仕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必要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13日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02號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83,3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如

裁判日期:201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