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建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上研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釗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森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萬1,5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4,16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俊毅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2-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