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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抗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185號抗 告 人 陳信明相 對 人 陳永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本院民事庭司法事務官107年度司拍字第2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經設定登記後,債權人因債務屆滿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有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判例參照)。是拍賣抵押物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係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抵押權人所提出之債權憑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抗告法院就拍賣抵押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亦應僅就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先此敘明。

二、相對人主張:原裁定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達銓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63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債務不履行之賠償金,清償期為民國107年4月15日,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劉達銓屆期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原裁定則依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據以准許相對人陳永昌拍賣抵押物之聲請。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為附表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因先前向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554萬元,嗣無力清償,故委由相對人代為向銀行處理相關貸款事宜。惟相對人未經抗告人同意,於106年8月17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予劉達銓,嗣劉達銓於107年4月12日再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相對人,以擔保債權756萬元,並約定清償日期為107年4月15日,倘債權屆期未清償,系爭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所有。查相對人未經抗告人同意擅自辦理信託登記,顯屬無權代理之行為,依法自屬無效,隨後相對人明知該信託登記未經抗告人同意而辦理,嗣後再與劉達銓就附表所示不動產辦理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因其非善意第三人,當無善意取得之適用。再者,系爭抵押權設定非於信託登記之前,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附表所示不動產自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原裁定違反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應為廢棄等語。

四、經查,劉達銓於107年4月12日將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予相對人,以擔保756萬元之債權,且該債權已於107年4月15日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有卷附系爭不動產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等影本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拍賣抵押物係非訟事件,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本件抵押權既已依法設定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相對人自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原裁定形式審查上開證據後,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所辯系爭不動產未經抗告人同意遭相對人擅自辦理信託登記予劉達銓,及本件抵押權設定係於信託登記之後,系爭不動產不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乙節,要屬實體上爭執,非本件非訟事件所得審究,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非訟事件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爰依法確定本件抗告程序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附表: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1│ 臺中 │ 大里區 │ 新光 │ │ 1110 │ 85.19 │ 全部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1│ 96 │臺中市大里區新│主要用途:住家用 │一層: 54.87 │ │ 全部 ││ │ │光段1110地號 │主要建材:加強磚 │二層: 56.50 │ │ ││ │ ├───────┤ 造 │合計:111.37 │ │ ││ │ │臺中市大里區新│層數:2層 │ │ │ ││ │ │仁路二段27巷26│ │ │ │ ││ │ │號 │ │ │ │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