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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撤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撤字第1號上 訴 人 林瑞裕

陳正宗林瑞鴻被上訴人 陳怡如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撤銷訴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6萬25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 萬2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第三人撤銷訴訟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