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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1號原 告 廖明誠被 告 歐文生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著作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之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其範圍如下:「一、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酬爭議事件。二、契約爭議事件:㈠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事件。㈡智慧財產權讓與、設質、信託、同意註冊、申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三、侵權爭議事件:㈠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㈡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四、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權利金爭議事件。五、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六、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七、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等情,亦有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條之規定可參。

二、查本件原告依據著作權法第85條規定,主張被告侵害其著作人格權而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之訴,依上說明,核屬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除非兩造有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應優先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亦採相同見解)。茲經被告具狀聲請移轉管轄,且原告當庭陳明並未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管轄法院(見本院卷一第170頁、卷二第173頁),則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智財法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念豫

裁判日期:2018-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