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蔡人舉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昭萱 律師複代理人 黃冠中 律師被 告 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厚飛上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授權金(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專利是否存在所涉之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專訴字第49號行政判決尚未確定,且原告聲請再開言詞辯論,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月30日11時,在本院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