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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原 告 蔡人舉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淑琴 律師複代理人 袁裕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光龍 律師複代理人 王羿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威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授權金(專利權)事件,原告於民國109年7月2日擴張訴之聲明二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加計原訴之聲明0000000元部分,合計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扣除原繳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尚應補繳1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0-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