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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智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智字第4號上訴人 蔡人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給付授權金(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20-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