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16號聲 請 人 邱講坤
邱培坤邱太谷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祭祀公業邱傳萬聲請解散祭祀公業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