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法字第50號聲 請 人 蕭宋煌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席德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就財團法人席德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席德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席德進基金會之董事長,因修正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乙份、新、舊章程各乙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乙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請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前揭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參照)。所謂財團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之組織不完全,例如章程未定明董事人數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例如董監事之選任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惟於適用上均應由法院視個案具體情況,以財團得否正常推展業務為客觀之裁量,其必要與否並應注意比例原則。如依其捐助章程已就如何解決財團法人管理上之問題為詳盡具體之規定,或依法另有相關因應之機制,即無遽以援引民法之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另為相當處分或變更其組織之必要。又依民法第62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依民法第63條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至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依民法65條規定,則應由主管機關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20 號裁判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16日召開第十屆董事第二次會議,決議修正捐助及組織章程部分條文,有該次會議紀錄附卷可憑,且聲請人為該法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本院衡酌聲請人係利害關係人,其依法聲請處分,且聲請修正之捐助及組織章程修正內容,其中第1條、第2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3條及第14條,依上開說明意旨,堪認屬財團法人組織事項之變更,或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目的有關,亦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並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此部分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及組織章程第4條關於相對人臺北連絡處之增設及第15條關於章程修訂日期之刪除,均非屬財團之組織、重要管理方法或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事項,財團法人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逕向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民法第62條、第63條所定得聲請法院為章程之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之要件不符,無由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24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資念婷附表┌──────────────────────────────┐│ 107年度法字第50號││ 財團法人席德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 │├────┬────────────┬────────────┤│條 次│ 原章程條文 │ 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據民法有關規定│本會依照民法暨「文化部審││ │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查文化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 │席德進基金會」。(以下簡 │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定││ │稱本會)。 │名為「財團法人席德進基金││ │ │會 」。( 以下簡稱本會)。│├────┼────────────┼────────────┤│第二條 │本會以推行藝術活動藝術教│本會之事業目的如下: ││ │育,發揚社會藝術情操為宗│(一)推動席德進藝術相關 ││ │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左列│ 之研究、保存、展示、││ │業務: │ 出版與文創行銷。 ││ │(一 )基金之募集、保管及 │(二 )推動席德進藝術相關 ││ │ 運用。 │ 資料之蒐集、整理、建││ │(二 )業務計畫之制定及執 │ 置與保存。 ││ │ 行。 │(三 )協助其他美術相關之 ││ │(三 )獎助學金之申請審核 │ 研究、保存、展示、教││ │ 發放。 │ 育推廣及美術學術交流││ │(四 )內部組織修訂之申請 │ 活動等業務推展。 ││ │ 審核事宜。 │(四 )協助其他美術史料蒐 ││ │(五 )收支、預算及決算之 │ 集與保存。 ││ │ 審查。 │ ││ │(六 )會議之召集及新董事 │ ││ │ 選組。 │ │├────┼────────────┼────────────┤│第三條 │本會基金共新臺幣參佰伍拾│本會基金共新臺幣參佰伍拾││ │萬元整及房屋乙間,由席德│萬元整及房屋乙間,由席德││ │進捐助。本會已依法完成財│進捐助。 ││ │團法人登記,得繼續接受捐│(一 )席德進基金會原有之 ││ │助。(席德進基金會原有之 │ 藝術品及收藏等,依「││ │藝術品及收藏等,依「遺產│ 遺產移轉會務合作協議││ │移轉會務合作協議書」之決│ 書」之決定,已捐贈國││ │定,已捐贈臺灣省立美術館│ 立臺灣美術館列入永久││ │列入永久保存)。 │ 保存。 ││ │ │(二 )本會已依法完成財團 ││ │ │ 法人登記,得繼續接受││ │ │ 捐助。 │├────┼────────────┼────────────┤│第四條 │本會會址(事務所)設於臺中│本會會址 (事務所 )設於臺││ │市○○○路 ○ 段 ○ 號。 │中市○○○路 ○ 段 ○ 號。││ │ │臺北聯絡處設於臺北市松江││ │ │路188巷15號3樓。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 11 人組成,│本會董事會由 11 人組成,││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國立臺灣美術館館長為當然││ │之,第二屆以後由國立臺灣│董事,應隨本職異動不受任││ │美術館現任館長為當然董事│期限制。 ││ │長,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一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 ││ │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連選得連任。 ││ │ │(二 )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 ││ │ │ 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 │ │ 職,召開董事會時,得││ │ │ 由本會酌支交通、出席││ │ │ 費。 ││ │ │(三)董事選聘原則: ││ │ │ 1.董事三分之一以上具有││ │ │ 文化專業素養或從事文││ │ │ 化目的事業工作經驗。││ │ │ 2.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 │ │ 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 │ │ 係者,不宜超過其總名││ │ │ 額三分之一。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 │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選得連任。 ││ │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 │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 │董事屆滿前二個月,董事會│足原任期。 ││ │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每屆董事屆滿前二個月,董││ │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 │理移交。 │屆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核││ │ │備後辦理變更登記。 │├────┼────────────┼────────────┤│第八條 │本會董事長,綜理會務,對│本會董事長,綜理會務,對││ │外代表本會。董事長得因業│外代表本會。得因業務需要││ │務需要,徵詢董事會同意,│,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 │設執行小組協助之。 │指派適當人選兼任,承董事││ │ │長之命執行會務,為推展會││ │ │務得設執行小組協助之。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 │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 │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主席,無法出席時,由董事││ │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互推一人為主席。董事會議││ │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之決議事項須有過半數董事││ │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 │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 │行之。 │,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 │(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 │,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 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 ││ │ 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一 )章程變更之擬議,如 ││ │ 為必要處分。 │ 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 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 │(三)解散之擬議。 │ 為必要處分。 ││ │ 召開董事會通知之前十│(二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 ││ │ 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 負擔。 ││ │ 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三)法人擬解散之決議。 ││ │ 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 │ 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會議召開之日起至少十日前││ │ 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將議案內容通知全體董事││ │ 關核備。 │,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 │ │關得派員列席。 ││ │ │所列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 │ │理出席。會後並將董事會議││ │ │紀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本會以每年 1 月 1 日至 ││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 ││ │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年度,下列事項經董事會審││ │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 │主管機關核備。(業務推展)│(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 ││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 │ 費收支決算、財務報表││ │費收支決算。 │ 、財產清冊(附有關憑││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 │ 證影本)於每年五月底││ │ 費收支預算。 │ 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 │(三 )財產清冊 (含年度捐 │(二 )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 ││ │ 助人及有關憑據影本) │ 費收支預算於每年二月││ │ │ 底前報主管機關備查。│├────┼────────────┼────────────┤│第十三條│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 │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 │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重要事項,均需經董事會通││ │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並││ │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 │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散時,經依法解散之剩餘財││ │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和│產,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和││ │私人團體,應歸屬於本會所│私人團體,應歸屬於中央政││ │在地之地方自治機關,或政│府,或政府指定之機關團體││ │府指定之機關團體。(解散 │。 ││ │後財產歸屬) │ │├────┼────────────┼────────────┤│第十五條│本章程修訂於民國 94 年 8│本章程修訂如有未盡事宜,││ │月 8 日,如有未盡事宜,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