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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賴思樺相 對 人 何朝西上列當事人間訴訟終結證明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693號),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所為105年度訴字第1693號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其本案已繫屬第三審者,向原裁定許可之法院聲請之。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定有明文。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693號裁定許可就附表一、二所示土地、建物(下稱系爭房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茲105年度訴字第1693號民事事件,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77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64號判決相對人就附表一、二所示之房地,對聲請人並無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確定,已無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必要,爰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2477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64號判決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民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附表一┌───┬──────────┬─────────┬──────┬──────────┐│編號 │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 │256.75 │聲請人 │1/1 ││ │153地號土地 │ │ │ │├───┼──────────┼─────────┼──────┼──────────┤│2 │臺中市○○區○○段 │200.63 │聲請人 │130/10000 ││ │88地號土地 │ │ │ │├───┼──────────┼─────────┼──────┼──────────┤│3 │臺中市○○區○○段 │12,984.99 │聲請人 │130/10000 ││ │71地號土地 │ │ │ │└───┴──────────┴─────────┴──────┴──────────┘附表二┌───────┬───────┬──────┬───────┬──────────┬───────┬─────────┐│建號 │門牌 │基地坐落 │主要用途及建材│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臺中市北屯區大│臺中市北屯區橫│臺中市北屯區│住家用 │一層 56.67 │聲請人 │ 1/1 ││豐段89號 │坑巷59-6號 │大豐段153地 │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 55.05 │ │ ││ │ │號土地 │三層 │三層 43.87 │ │ ││ │ │ │ │屋頂突出物 13.97 │ │ ││ │ │ │ │地下層 27.95 │ │ ││ │ │ │ │陽臺 14.53 │ │ ││ │ │ │ │平臺 8.20 │ │ ││ │ │ │ │花臺 1.25 │ │ ││ │ │ │ │總面積 197.51 │ │ │├───────┼───────┼──────┼───────┼──────────┼───────┼─────────┤│臺中市北屯區大│臺中市北屯區橫│臺中市北屯區│住家用 │一層 230.53 │聲請人 │5/410 ││豐段14號 │坑巷59號 │大豐段71地號│鋼筋混凝土造 │二層 156.24 │ │ ││ │ │土地 │二層 │地下層 253.93 │ │ ││ │ │ │ │總面積 640.70 │ │ │└───────┴───────┴──────┴───────┴──────────┴───────┴─────────┘(以下空白)

裁判案由:訴訟終結證明
裁判日期:2018-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