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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5號聲 請 人 黃欽祺相 對 人 陳隆天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買賣不成立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亦得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為:鈞院106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決主文如有錯誤,請依職權更正云云。惟查:本院107年4月27日所為106年度訴字第2992號判決之主文,並無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裁判案由:更正判決
裁判日期:2018-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