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3號聲 請 人 采庭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春雄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黃書妤律師相 對 人 關艾文
陳宥縈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60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五六0號返還價金事件之民國一0七年九月六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規定至明。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7年9月6日開庭傳喚證人林綺仙到庭作證,說明辦理系爭房地過戶及買方積極配合辦理貸款之詳情,為本案重要事實,為當日筆錄之記載,係稍加潤飾之紀錄,非證人第一時間之完整應答,為能如實呈現證人陳述證詞之完整全貌,基於維護被告法律上利益及本案訴訟之順利進行,有聲請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被告,因主張為明瞭107年9月6日之開庭內容需要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請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