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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05號聲 請 人 翁羿琦相 對 人 寶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增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發給撤銷起訴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所為104年度補字第2068號起訴證明書撤銷之。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以104年度補字第2068號發給相對人起訴證明書,許可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因本件訴訟(104年度訴字第3493號)已訴訟終結,故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證明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事實,聲請人已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上字第497號民事判決及其判決確定證明書等為證,且經本院調取上開本訴民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日期: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