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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3號聲 請 人 乃文惠相 對 人 魏德賢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相對人聲請拆屋交地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5095號強制執行中,該建物一旦拆除,勢難回復,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5095號強制執行,停止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法院應依法定程序迅速進行,除有法定之停止事由者外,不停止執行,以確保債權人之權益。

三、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7年度司執字第35095號拆屋交地等事件,建物一旦拆除勢難回復為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符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規定法定停止執行事由,不應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