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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60號聲 請 人 甘瑞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大昌等4人間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15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158號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第一審程序歷次開庭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6年度訴字第1158號請求瑕疵擔保等事件,聲請人在原審曾聲請訊問證人涂皓敏,但對其證述內容,筆錄記載有所疏漏,判決書亦未提及;另本件訴訟曾聲請大台中建築師公會鑑定,聲請人曾於言詞辯論期日表示有關2、3、4樓陽台外推及1樓防火區劃隔間被拆除,此部分安全瑕疵應一併回復,但筆錄記載亦有疏漏,聲請人認有調取法庭錄音光碟比對之必要,藉以維護聲請人自身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歷次開庭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情。

二、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所明定。又司法院於104年8月7日修正公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上開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理由即明。

三、聲請人就其主張上開事實,已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台幣(下同)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聲請人注意遵守。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