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91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酩舜上列聲請人即原告因與相對人即被告胡天瓊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349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經本院前於民國107 年12月26日發函,命其於文到5 日內補正理由,業於108 年1 月2 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更已於108 年1 月2 日具狀撤回其訴,是其聲請不能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