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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聲字第 3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12號聲 請 人 索志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容忍登記為所有人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此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0號容忍登記為所有人事件之民國103年11月24日之庭期錄音內容。惟查,上開事件業已於104年4月1日確定在案,經本院調閱該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迄至107年10月17日始具狀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顯然已逾前揭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之「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期間,則聲請人逾期提出聲請之瑕疵,乃屬不能補正之事項,本院自無再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逕以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日期:2018-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