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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衛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2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強制住院於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綜合醫院(以下簡稱童綜合醫院),文令送審資料內容為種種不實指控,聲請人蒙受不白之冤,關於保護令之事是遭誣陷,明明民國105年6月6日是瓦斯爐事件,但發生口角內容卻與事實不符,丙○○小姐自行錯誤,誣告聲請人,文令上所述聲請人提及想死念頭也是誣告,聲請人愛乾淨、整齊,每天健健康康活,打算活到老,若要死,老早就死了,何必撐到現在,聲請人亦無怪異行為,童綜合醫院內醫師如107年2月26日於梧棲院區急診室醫師、沙鹿院區謝姓、黃姓、林姓等醫師,以及南部地區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之醫師未能即時明瞭該病情,而將聲請人強制住院,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審查疏失,請查明真相,還聲請人一個公平正義的清白之身。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鈞院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07年2月28日,經診斷罹有思覺失調症,為嚴重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經童綜合醫院予以緊急安置,並申請強制住院許可,經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於107年3月2日,審查決定許可童綜合醫院申請許可聲請人強制住院,有衛生福利部107年4月24日函及所檢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相關病歷資料、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會議紀錄、強制住院案件審查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而經本院向童綜合醫院函詢聲請人目前之精神狀況、病情改善情形、有無繼續強制住院或延長強制住院必要,該院於107年4月24日以童醫字第1070000499號函覆略以:近一週來聲請人態度較為合作,加上已衛教家人後續處置方式,衛生所護理師已告知聲請人將出院,因此聲請人無需延長強制住院等語,有該函文附卷可參。嗣聲請人已於107年4月27日強制住院期滿出院,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及童綜合醫院出院病歷摘要在卷可憑。基此,本件聲請人既已出院,自無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之必要,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8-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