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衛字第6號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慧貞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