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00號原 告 張銀煌被 告 張明雍

張瑋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24,800 元【即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2,400元×面積502 平方公尺=6,224,8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日期: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