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28號原 告 陳永輝被 告 鉅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藝德上列原告與被告鉅仲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所有權狀等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請被告交付土地所有權狀。按所有權狀乃不動產所有權歸屬之證明文件,若無從認定原告因返還所有權狀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認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此部分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
(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三項,訴請被告賠償其未能將土地變價用供購買年金保險所致生之所失利益損害。此部分爰暫行核定為107萬2370元。
(三)基上,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72萬23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