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60號原 告 賀姿華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家茜、許恒源、許乃文、許芷瑜、立中大飯店有限公司、賴清祥、賴水生間給付生活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0元(含訴之聲明第一、二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