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71號原 告 張育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葳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繳裁判
費9,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