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480號原 告 森秀美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5,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