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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21號原 告 劉美綺原 告 賴木生原 告 林素玲原 告 林桂花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被 告 瑞士花園公寓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俊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4萬7061元【即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原告4人所有之應有部分面積,詳見原告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日期: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