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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7號原 告 國弘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賢原 告 夆光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許文賢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1732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1,119 元(計算式:4,448,597 +412,522 =4,861,11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21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48,21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裁判日期: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