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90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陸桂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5,000 元(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107 年1 月公告現值90 元/㎡×11500 ㎡=1,035,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至原告依民法第179 條規定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