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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號原 告 劉雪惠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呂明政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葉燕蓉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裁判日期:2018-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