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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26號原 告 林忠文訴訟代理人 鄭中睿律師被 告 劉秀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6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60 元×占用面積110 平方公尺=17,600元,請求不當得利及損害賠償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

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筱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裁判日期:201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