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巫靖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42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18,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