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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2號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上列原告與被告巫靖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1,42

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外,尚應補繳18,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案由:償還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8-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