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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33號原 告 遠信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被 告 武之牛極品企業有限公司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 萬4,980 元【計算式:5 萬6,805 元×36=204 萬4,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車輛等
裁判日期:2018-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