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50號原 告 廖年舫

廖麗瓊被 告 廖嘉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廖萬禮與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106地號土地)之贈與契約法律行為不存在,而被告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取得106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分之1(面積:520.79/3=173.6平方公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嗣106地號土地經共有物分割,由被告於101年12月3日單獨取得新增之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並於103年7月24日信託登記予訴外人余淑柔、廖年貽公同共有,有106地號土地與系爭土地之地籍異動索引及謄本在卷可稽。觀諸上開土地所有權變動過程,及106地號土地分割前後原告所有之土地面積大致相符等情,可推認系爭土地即原告主張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之標的物,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土地之價值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17,96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7年1月公告現值148,0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確認之土地面積即系爭土地面積173.77平方公尺=25,717,96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8,3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裁判日期:2018-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