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58號原 告 江朝陽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律師被 告 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靜文上互原告與被告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契約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140萬元,依原告於民國107年8月23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現金賣出匯率1美元=
31.05新臺幣,折合新臺幣(下同)43,470,000元(計算式:1,400,000×31.05=43,47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