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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6號原 告 唐興旺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寶霜兼唐福貴之繼承人、唐家昕即唐福貴之繼承人、唐長昕即唐福貴之繼承人、唐憬誠即唐福貴之繼承人間給付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58,400元(計算式:6,953,289元+1,705,111元=8,65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7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款等
裁判日期: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