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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67號原 告 葉佩勲被 告 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被 告 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育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股份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曜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50萬股,每股面額新臺幣(下同)10元,小計500 萬元;被告華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移轉之公司股份為15,000股,每股面額10元,小計15萬元。以上共計515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1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移轉股份等
裁判日期:2018-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