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682號原 告 蔡榮章上列原告與被告科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之情形,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規定具狀補正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及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原告應具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及繳納裁判費,倘未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此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決議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