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1號原 告 李志偉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股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陳佑政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959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1份逕以雙掛號寄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