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03號原 告 郁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禎矩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興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民國107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16,982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9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