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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 告 必翔電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必翔被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消費寄託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物
裁判日期:2018-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