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 年補字第 17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6號原 告 蕭章瑾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碧霞等間請求確認信託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05,400元(參見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88439號強制執行事件黃公石建築師事務所提出之不動產鑑定報告所載鑑定價格,另原告訴之聲明雖有4項,惟目的同一,均係針動同一不動產所請求,且受託人已於105年2月25日由楊育荏變更為林宗賢,因此僅計算一次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5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84,568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日期:2018-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