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89號原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訴訟代理人 胡天賜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儐、葉正德間聲請收取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萬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