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90號原 告 陳 廸上列原告與被告大禾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裁判費50,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捷菡